回顾去年整个年度,税收问题一直吸引着社会各界的关注:1月,重庆市和上海市率先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2月,济南“两会”某政协委员建议降低“馒头税”;3月,全国“两会”对“财政透明,预算公开”积极推进;“三公”经费逐步公开引来围观与讨论;8月,发生伪造“47号公告”事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后,某些地方出台了被网民戏称为“妻税”的税种;临近中秋节,集体聚焦“月饼税”; 历时近半年的“新个税”实施;有关“税负痛苦指数”的讨论,等等。
网络上民意对税收的关注持续不断,从中似乎还透射出一股“仇税”的力量,这严重影响了和谐税收的构建,同时也说明了一个问题,那便是公众税权意识的觉醒,并促使公众追问税款的去向与使用效率的问题。
解析此现象出现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是因为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纳税人只有纳税的义务,却对于税收事项并无发言权。就连宪法,也说中国公民有纳税义务,对于纳税人权利未置一词。造成的后果是,在中国,说到纳税人权利多少还有些犯忌,纳税人既没有实质的权利,而人们对于纳税人的权利也认识不清。中国绝大多数的税种都是由政府机关制定的暂行条例,并未有立法程序,即使人大代表完全代表纳税人的意愿行使赞同权,也因为没有实质的税收立法机会而使此权利落空。与纳税方面的权利相比,纳税人对于税收支出的各项权利更是无从谈起。现在,税务机关对征收可谓见缝插针,锱铢必较,但政府对于税收的使用则往往大手大脚,贪污浪费屡见不鲜,种种做法,严重伤害了纳税人的心。
积极化解涉税舆情,努力构建和谐税收,这是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政治需要,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要提高公民对税收议题的参与度。虽然税法规定得十分清楚,但绝大部分民众不可能去研究这些专业问题,这就要求财税部门以更贴近民众的方式,加强税法宣传与普及,提高民众对税收议题的参与度。
其次,在调整或制定涉税法规时,应充分考虑这一行为是否有助于实现通过税收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的终极目的?否则,就有可能陷入南京地税局“妻税”的执法尴尬以及北京市地税局“月饼税”的纠结,被全社会关注并谴责。
再者,税收政策的解释,最好与司法解释同时出现,即便不能同时出现,也要及时跟进。去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相关财政与税收部门就应预期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的民意反弹与加名现实,如果通知能及时下达,也不至于出现个别地方税收部门的混乱。
再次,提高税种征收的透明性。有一些税种征收形式值得改进。比如个税的缴纳形式,实行单位代扣代缴,虽大大简化了程序、降低了成本,却使纳税人有“被纳税”的无奈,主动性没有被调动起来。
最根本的应该是增强财政支出透明度。政府收的税都用在了哪些地方?是否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果各级政府都能做到账目清晰,相信民众对税收去向的质疑也会大大减少,他们依法纳税的积极性、主动性也会大大提高,大家期盼的和谐税收的良好局面也会随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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